巴州库尔勒毒品犯罪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属地管辖与专属管辖之间有何区别?

属地管辖与专属管辖之间有何区别?

2026-06-07巴州库尔勒毒品犯罪律师

属地管辖与专属管辖之间有何区别?

属地管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方式强调的是地域因素对于案件审理的影响。

专属管辖则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遗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更加注重保护特定利益关系人,并且排除了当事人协议选择其他法院的可能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遗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能否约定改变管辖法院?

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约定改变管辖法院。根据现行法律,对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属地管辖与专属管辖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前者侧重于基于地理位置来分配司法资源,后者则是在特定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解决争议、维护当事人权益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管辖规则。理解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有助于正确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诉讼活动。

©2026 巴州库尔勒毒品犯罪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