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的条件是什么?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那些
2025-02-09巴州库尔勒毒品犯罪律师
李鑫,南昌毒品犯罪律师,现执业于贵州法以正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的条件是什么?
中宁县律师 白云区律师 富顺县律师 屏山县律师 鹤山市律师 萧县律师 丰县律师 南山区律师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会协助调查取证。那么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的条件是什么法院如何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下面结合有关资料和大家简单说一说。
一、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的条件
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依据现行规定包括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以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依申请调查取证,除了存在与人民法院可径行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同样的问题以外,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人民法院履行调查取证职责不当的问题,如怠于调查、调查不充分或超出了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范围等。
二、法院主动收集调查证据还有存在的必要
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举证倒置为例外,当事人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都需要通过自身举证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从而保护其合法利益。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缺乏,不注重收集证据,并且整个社会环境不利于收集证据,如许多行政机关设定种种规定来限制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立法技术不完善,举证分配体系未形成等。因此,在现阶段不能完全取消法院收集证据的规定,否则就有可能产生法院“门槛”过高,群众发生民事纠纷不愿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通过私下解决的办法。
三、法院如何做好调查证据工作
1、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严格遵循现行规定,不主动调查取证。通览《民事证据规定》可以看出,此司法解释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从职权探知主义向辩论主义转型的立法动向:无论是该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修改还是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限缩解释,都大大限制了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而该规定对当事人举证的强化以及新增的释明权制度等,都是辩论主义的具体体现。辩论主义意味着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经辩论才能成为法院判决的基础。因此,在该司法解释没有修改之前,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主要依据当事人提供并经过质证的证据作出裁判,而不应当在该规定之外行使调查取证权。
2、在法律规定的调查取证事由出现时,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行使调查取证权。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作用来看,主要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的当事人——因为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处于强势的一方当事人往往有办法取得于己有利的证据。而在社会转型期、矛盾凸现期和当前的法治环境下,司法实践当然必须对此做出回应,尽可能避免因当事人法律意识、举证能力甚至经济条件的差异导致弱势一方不得不承担本来不应承担的败诉结果。在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权已被限缩得如此之小的情况下,为了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法官应当用足调查取证的权力。当然,调查取证仍应以当事人申请或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为限,更不能因为依职权调查造成当事人之间新的对抗能力不均衡。
3、建议立法适度扩大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实质正义。由当事人举证代替法院包揽诉讼的做法,完全符合现代司法的根本要求。但是,当事人举证也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当事人由于举证能力低下不得不承担败诉的后果,这有悖于公平正义之原则,也极易引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满,降低司法公信力。因此,应当根据中国国情,适度扩展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并通过释明、诉讼风险告知等制度逐步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以渐进的方式向现代司法靠拢。否则,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如果我们不能通过依职权调查取证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之不足,就很可能“使民众在诉讼固有的局限性面前,丧失对法律的期待和信任,再远离法律而去。”
综上所述,在当事人取证困难,或者涉及到国家机密时,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会协助调查取证。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需要遵循一定原则,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调查取证权,并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诉法规定,不主动调查证据。
声明:该内容系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那些
新田县律师 什邡市律师 谯城区律师 广丰县律师 屏南县律师 瑞昌市律师 合阳县律师 中宁县律师
我们知道,一切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都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据必须要合法取得且它应该为客观存在的事实,与案件有一定的关联性。那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几种将就这个问题为您作出以下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
2012年会议期间通过的规定:
证据包括以下8种: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法理上的证据分类
除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以外,理论界总结了长期以来证据在使用中形成的特点,将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作了一定的分类,以便司法实践中能注意到不同证据种类的不同特点,更好地为查明案件事实服务。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按照证据的不同来源,可以将证据划分为两类,凡是来直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材料为原始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证据材料”。例如,行政许可证书的正本、假冒商标原物。凡是经过中间传抄、转述环节获取的证据材料即为传来证据,也称为派生证据。例如,执照的复印件、物品的照片等。这样的分类告诉人们,原始证据由于直接形成于案件事实,其证明力大于传来的证据。因为,经过中间环节越是多,其失真的可能性越大,证明力与传递次数呈反比。因此,应该尽量提供原始证据和以它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也不要忽视传来证据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依据传来证据可以提供查案的线索,还可以用来辅助证明其它证据的真伪或者可靠程度。另外,在原始证据灭失的情况下,用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与其它证据一起还是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诉讼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两类。凡是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为直接证据。例如,亲眼目睹违章超车的行人所作的证人证言。凡是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个侧面或者某一个环节,需要与其它证据结合使用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为间接证据。例如,群众举报某人有聚众赌博违法行为,警察在其家发现新近购买的大件家电产品,与其收入严重不符,但是,家电有可能用赌资所购买,也有可能为亲戚朋友所赠送。不能直接证明有无赌博的违法行为。划分直接与间接证据的意义在于,应尽量收集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孤立的间接证据不能用来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使用一组组的间接证据,即以证据锁链才能来认定事实,证据链必须环环相扣,并且只能得出唯一结论,以严密的逻辑推理来确定案件的事实。直接证据虽然具有很大价值,但往往不易收集,而且它往往是言辞证据,间接证据大都是实物证据,前者的可靠程度不如后者。这就告诉我们也要注意对间接证据的收集工作,它往往是发现直接证据的先导,也可用来鉴别间接证据的真伪,有时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通过细致严密的收集与推理也能认定案件的事实。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直接证据并不一定是原始证据,间接证据也不一定是传来证据,两类证据之间有交叉关系。例如,医生检查诊断被害人伤势的病例记载,对于受害程度而言是直接证据,但对于受害人是否受到加害人的违法行为来说,不是直接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两类。凡是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是通过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称为言词证据。凡是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是通过物品的外部形态特征或者记载的内容思想表现出来的证据,称为实物证据。
划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意义在于,提醒人们注意两类证据的不同特点,以便通过审查和判断去伪存真。还要求人们注意全面收集各类证据,以便互相印证地使用。
4、本证与反证
根据是否为负有证明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要证明的事实根据,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两类,凡是由负有证明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来证明该方主张事实的证据的,即为本证。凡是为了推翻对方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与对方相反的、即相抵消的事实根据的,称为反证。例如,工商管理局主张被处罚人有制售变质食品的行为,举出当事人陈述两份、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这些证据即为本证;对方当事人即被处罚者提出,当事人陈述中所指的出售时间正值设备检修企业的停业期间,所谓的制售变质食品一事纯属造谣,并举出相应的书证与证人证言,这些证据即为反证。划分本证与反证的意义在于,两类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是互相抵消的关系,法院只要查明其中一个方证据为真,另一方的证据即为假。如前例中涉及的“制售”行为究竟有无发生,如果停业的话,“变质食品”制售就无从谈起。
法理上的证据除了以上分类外,还可以分为主要证据与次要证据、法院依职权收集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效的与有效证据等等。法理上的分类可以为了帮助人们认识不同证据的不同特点,以便更好地为行政诉讼实践服务。各种法理上的分类之间是有交叉的,例如,对违章肇事车辆及其现场的勘验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