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据规则是怎么规定的 目击证人不作证怎么办?
2023-02-19巴州库尔勒毒品犯罪律师
李鑫律师,南昌毒品犯罪律师,现执业于贵州法以正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是怎么规定的
所有的事实真相都是需要用证据来证明的,因为,不管是什么类型的案件,都是需要依靠证据来确保其公平性和公正性的。行政执法行为同样如此。那么行政执法证据规则是怎么规定的具体分类有哪些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行政执法证据规则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条 证据概述
证据的涵义
证据是指能够依照法定规则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的基本特征
1、合法性
是指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真实性
是指证据是否具有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属性或者说是否具有客观存在性。
3、关联性
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程度。
证据的法律地位
1、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
2、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
3、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证据制度的发展与沿革
1、国外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即根据神的启示来取得证据和判断证据的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及审查判断等予以明文规定,办案人员必须依此作出决断,而不得自由评判和取舍的制度。主要包括:证据分类的法定性、证据证明力的法定性、证据证明力的等级化。
自由心证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取舍和运用不作出预先的规定,而由办案人员根据自已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
例:辛普森森案件:刑事无罪,民事有罪,赔偿3000万美元。刑事12人一致,其中9个黑人;民事9人以上多数,白人9人。
2、我国的证据制度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统一、完善的证据制度,但一些重要的证据规则已经建立,正处在一个全新发展的阶段。
证据与证明
证明是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或当事人运用证据阐明或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第二条 证据的分类
立法分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学理分类
1、按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即直接来源于案件的事实,俗称第一手资料。
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俗称第二手资料。
例:行为人辩解、受害人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文本原件等为原始证据;书证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根据他人所说的案件事实所作的证人证言等为传来证据。
2、按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或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但能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结婚证、房产证是直接证据,夫妻相称、房门钥匙是间接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