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库尔勒毒品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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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开庭的审理流程是什么?刑事起诉状该如何书写

2022-07-04巴州库尔勒毒品犯罪律师

 李鑫律师,南昌毒品犯罪律师,现执业于贵州法以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开庭的审理流程是什么?

一、刑事部分


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同时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到相关文书的情况。


1、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2、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


4、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发表辩论意见。


5、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附带民事部分


1、附带民事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2、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答辩意见。


3、附带民事原告人举证、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4、被告人举证,附带民事原告人或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


5、附带民事原告人、被告人发表辩论意见


6、法院组织调解。


7、当事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审理程序结束。


开庭的程序主要是:


法庭宣布开庭;


进行法庭调查;


进行法庭辩论;


最后陈述;


宣布休庭等待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当事人需要了解下面的法律规定,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更大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第一百三十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五条 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


第一百六十条 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第一百六十一条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公诉人发言;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人自行辩护;


辩护人辩护;


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第一百六十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一百六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 审判长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第一百七十一条 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可以看出开庭的审理流程在我们国家规定的也是非常的明确的,对于不同的案件的审理方式和审理流程也是不一样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要及时的提供事实的证据,并且积极的配合审判长审理案件,组织好自己要说事情的语言,给审判长留下好印象。







刑事起诉状该如何书写

一、精准描述罪状


法律要素是书正文的最后一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本院认为部分。这一部分首先要写的就是指控罪名的罪状描述。如何描述罪状呢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紧扣条文进行描述,这样既准确又简洁。切勿天马行空,按照自己的理-解自由撰写。比如,就可以直接按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表述为被告人XXX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就可以直接按照刑法第354条表述为本院认为,被告人XX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就可以按照刑法第234条规定表述为被告人X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轻伤,而没有必要表述为被告人XXX故意损害他人的身体完整性。对于有些罪名,刑法条文对罪状表述过于简单的,我们建议仍然以刑法条文的规定为原则,如果一定要进行阐释,也应当尽量采取通行的观点,规避争议问题,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毕竟起诉书既不是法学论文,也不是终局性文书,有争议问题应当在开庭审理的意见和法庭辩论中阐释。比如,长期以来,对的起诉书法律要素的表述习惯写成被告人XXX以非法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上,这种写法存在两大问题,一是这里使用了秘密一词容易引起争议,公开的平和方式的盗窃案例并非没有,秘密一词是否盗窃罪必备的要素面临严峻挑战,作为起诉书没有必要徒增烦扰。如果案件真的涉及到这个问题,也完全可以在开庭过程中进行说理、论证。因此,可以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改为盗窃他人财物。二是这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纯属多余,因为后面的罪状表述中用了盗窃一词,就包含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思,因为在我国盗用是不成立盗窃罪的。也许有人会说,写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为了表达主观要件,与后面的窃取客观要件相对应。果真如此,则问题就更大了,因为对构成要件的表述不完整,徒增挂一漏万之嫌,既然表述了犯罪目的,那么犯罪动机要不要写上呢犯罪故意要不要写上呢侵害的客体要不要写上呢




二、精准把握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


在罪状表述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就是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出现了重结果,而加重法定刑的。比如的基本犯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则法定刑升格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这类案件,在起诉书罪状表述中,不仅要描述其基本犯的罪状,还需要将加重结果一并进行表述。比如强奸致人重伤的,应表述为被告人XXX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情节加重犯是指将一定的情节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类型,如刑法第397条,情节特别严重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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